消防供水系统和消防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条例
日期:2022-03-14 22:20:27/ 人气:196 来源:重庆消防公司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贯彻“预防第一,预防与消除相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确保消防供水系统和消防消火栓系统日常维护和管理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方便,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除核电站核岛、矿山、军事设施、草原等以外的城镇、工业和民用建(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
1.0.3在城镇规划区域范围内,城镇消防给水应与城镇给水管网同时规划、设计及实施。
1.0.4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应结合工程特点,根据火灾危险性,以及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供水和扑救火灾的特点积极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0.5 工程设计采用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专用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具备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1.0.6 当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场所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与合理性,当不适应或不合理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7 8度及8度以上地震地区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1.0.8 消防给水系统及消火栓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本规范实施多年来,消防监督部门、消防工程公司、建设方在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为满足消防监督、消防工程质量验收的需要而制定的。参照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产品标准,把工程中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项目,依据对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的主要功能“喷水灭火”影响程度划分为严重缺陷项、重缺陷项、轻缺陷项三类;根据各类缺陷项统计数量,对系统主要功能影响程度,以及国内自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等,综合考虑几方面因素来确定工程合格判定条件。 严重缺陷不合格项不允许出现,重缺陷不合格项允许出现10%,轻缺陷不合格项允许出现20% ,据此得到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合格判定条件。